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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浙江省残联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7【字体: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残联康复〔2008〕4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残联、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做好残疾人康复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全省计划用五年时间(2008年—2012年),通过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使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具体分年度任务,由省残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任务下达至各市,再由各市残联将任务分解至所属各县(市、区),并将任务分解情况上报省残联。2008年全省残疾人康复工程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含宁波)。

二、实施对象

凡是具有浙江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白内障复明手术对象除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具有适应指征并且本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为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实施对象。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有条件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扩大康复实施范围。

三、服务内容

残疾人康复工程的服务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

2.为贫困听力残疾人免费验配助听器;

3.为贫困低视力者免费验配助视器;

4.为贫困下肢缺失者免费安装假肢。

四、审批程序

1.组织筛查。县(市、区)残联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当地残疾人进行初步筛查。对其中具有上述康复项目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出具“适应指征初筛证明”。

2.本人申请。对经筛查具有适应指征的残疾人,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县(市、区)残联统一印发的《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

3.社区、村(居)评议。社区、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对象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对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提供“经济状况证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4.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残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上报。

5.县(市、区)复审。乡镇(街道)残联将《申请表》连同“适应指征初筛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统一送至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复审并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适应指征初筛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由县(市、区)残联存档备查,《申请表》由乡镇(街道)残联带回,并交申请人或其监护人。

各县(市、区)残联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鉴定、重新核发证件的予以重新核发。

五、服务方式

1.服务定点。白内障复明手术定点医院,由县(市、区)残联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助听器、助视器、假肢验(装)配服务,由省残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各县(市、区)残联向省残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中标(成交)供货商采购,具体服务时间、地点等由双方商定。

定点医院和定点服务点的服务时间、地点等情况,县(市、区)残联应及时书面告知有关残疾人或其监护人。

2.提供服务。残疾人持经过审核同意的《申请表》到定点医院、定点服务点接受相应康复服务。定点医院、定点服务点的主检医师、验配师、技师应对其进行适应指征复查。对复查具备适应指征者,应及时安排手术或验(装)配,落实随访服务,同时收回《申请表》,并填写县(市、区)残联统一印发的《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服务记录表》(附件3,以下简称《服务记录表》)。对复查不具备适应指征者,应耐心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补助标准及费用报销

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及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下肢缺失残疾人装配假肢费用补助标准和省级经费补助(不含宁波)比例,按省政府《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提高补助标准。

对具备适应指征残疾人的服务完成后,定点医院、定点服务点凭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服务记录表》和服务发票,到相关县(市、区)残联报销费用,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手术或验(装)配费用。

七、工作分工

各级残联负责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其他相关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要为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实施提供医疗资源和技术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康复工程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八、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残联根据费用报销时回收的《申请表》和《服务记录表》内容,填写《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服务登记表》(附件4),三个表格均作为工作台帐备查。

各县(市、区)残联应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下年度康复工程需求调查情况填入《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需求情况汇总表》(附件5,以下简称《汇总表》),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应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全市下年度康复工程需求调查情况,填写《汇总表》并上报省残联。

各县(市、区)残联还应按季度累计汇总四类康复服务的数据,填写《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工作进度表》(附件6,以下简称《进度表》),并按规定上报市残联。市残联汇总全市数据后,填写《进度表》,并按规定上报省残联。

为了提高本项目的管理质量,统计汇总工作同时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方法。各市及县(市、区)残联在按上述要求完成项目的纸质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同时,还须按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信息管理的要求,及时录入“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电子信息系统”,以便实现对项目的动态管理。

省残联、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将按省政府要求建立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并组织力量对各地残疾人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因工作不力,影响残疾人康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 1.浙江省2008年残疾人康复工程任务分解表

             2.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申请表

             3.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服务记录表

          4.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服务登记表

             5.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需求情况汇总表

             6.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工程工作进度表

主题词残疾人  康复  工程  通知                           

抄送:中国残联、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08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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